內蒙古持槍殺人致5死案宣判 被告人梁鈞一審判死刑
        發(fā)布時間:2019-10-25  文章來源:中國新聞網 點擊:687508
        內蒙古持槍殺人致5死案宣判被告人梁鈞一審判死刑
            圖為宣判現(xiàn)場?!z察院供圖 攝

          中新網通遼10月24日電 (記者 張林虎)24日,內蒙古自治區(qū)“3.25梁鈞持槍殺人案”在開魯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。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梁鈞犯故意殺人罪,判處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;犯非法買賣槍支罪,判處有期徒刑10年;犯非法持有彈藥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依法對其數罪并罰,判處梁鈞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。

          2019年10月11日,該案公開開庭審理。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梁鈞以殺人為目的,持組裝口徑槍向6人射擊共射出子彈14發(fā),致5人當場死亡,構成故意殺人罪,非法買賣槍支罪,非法持有彈藥罪。

          檢察機關指控,被告人梁鈞系通遼開魯縣自來水公司供水廠原副廠長,因公司任用孫某某為供水廠第一副廠長一事心存積怨。

          2019年3月25日15時許,因會上不滿孫某某發(fā)言與其發(fā)生口角,梁鈞從車輛后備箱內取出一把槍向孫某某射擊,致其當場死亡。案發(fā)時,水廠職工付某某就在附近,梁鈞認為二人關系好,遂持槍射擊致付某某當場死亡。

          隨后,梁鈞發(fā)現(xiàn)水廠副經理鄧某某在廠區(qū)內,遂持槍追趕。在鄧某某翻越柵欄時,梁鈞持槍射擊但擊空,后駕車駛離。梁鈞駕車前往自來水公司意圖報復,后因大門關閉,鳴笛未果后駕車離開。

          梁鈞因瑣事對個體經營者鄭某某記恨在心,在駕車途中進入其店內,開槍射中鄭某某后繼續(xù)向她丈夫射擊4槍,致兩人當場死亡。梁鈞駕車逃跑途中,發(fā)現(xiàn)同事孫某駕車停在路邊,遂向其射擊致其當場死亡。

          警方通過技術手段鎖定梁鈞行蹤。在抓捕過程中,警方開槍擊中梁鈞腹部、臂部等位置后將其抓獲,并當場扣押手槍和13發(fā)子彈,還從車內查獲大量子彈等。據悉,梁鈞2017年秋季以打獵為由,分別購買了手槍子彈。

          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為,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梁鈞犯故意殺人罪、非法買賣槍支罪、非法持有彈藥罪的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充分,罪名成立,建議判處梁鈞死刑立即執(zhí)行的量刑建議于法有據,法院予以支持。梁鈞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,作案動機卑劣,手段特別殘忍,情節(jié)特別惡劣,后果特別嚴重,社會影響極其惡劣,應依法懲處。

          宣判后,梁鈞當庭表示要上訴。(完)

       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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