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首份 崇州法院發(fā)出“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”人身安全保護令
        發(fā)布時間:2023-01-04  文章來源:中新網(wǎng) 點擊:634250

          今年1月1日,崇州法院發(fā)出全國首份“保障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”人身安全保護令——(2023)川0184民保令1號民事裁定書,裁定禁止被申請人李某繼續(xù)泄露、傳播申請人陳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。

          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(quán)益保障法》規(guī)定:禁止以戀愛、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、離婚之后,糾纏、騷擾婦女,泄露、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。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(xiàn)實危險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。

          陳某(女、未成年人)系在校學生,與李某曾是男女朋友關系。雙方分手后,李某多次通過自己的抖音、快手賬戶發(fā)布涉及陳某就讀學校、生活照片、戀愛經(jīng)過、墮胎等隱私信息,并對陳某進行侮辱,引發(fā)陳某周圍同學、老師的議論,致使陳某名譽受損。陳某不堪壓力不愿前往學校學習,并長期失眠,甚至產(chǎn)生了自殘等行為。

          為保護自身合法權(quán)益,陳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崇州法院提起名譽權(quán)糾紛訴訟。崇州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李某某停止侵害、消除影響、賠償損失,并支付陳某精神損害賠償。雙方均服判。

         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,崇州法院高度重視對未成年人陳某的權(quán)益保護,在庭審中對李某進行了法庭教育。該案審結(jié)后,邀請心理醫(yī)生對陳某進行心理干預。

          此后,陳某向崇州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。崇州法院審查后認為,李某曾有糾纏、騷擾陳某的行為,曾有泄露、傳播陳某個人隱私及信息的行為,陳某面臨上述侵害的現(xiàn)實危險,其申請符合發(fā)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。遂作出裁定:禁止李某繼續(xù)糾纏、騷擾陳某,妨礙陳某的正常生活、學習;禁止李某泄露、傳播陳某的隱私和個人信息。

          楊靜雯 成都商報-紅星新聞記者 顏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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