寧德新聞網11月8日電 (林芳)近日,福安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信用卡盜刷引發(fā)的糾紛。
林某忠訴稱某銀行福安支行發(fā)給其信用卡,其中包括1張主卡和1張副卡。林某忠在新加坡、印尼、中國旅游出差期間,所持信用卡(主、副卡)自2017年5月11日至20日共計消費41919.81元,其中1429.98元為本人消費金額,40489.83元為在菲律賓被盜刷20余次總金額。
林某忠于2017年5月16日在廊坊意外發(fā)現(xiàn)其信用卡遭到盜刷,當即向銀行的客服電話反應其信用卡被盜刷并要求掛失,該銀行即將其主卡停止使用,但副卡未予以停止,導致副卡繼續(xù)被盜刷。
2017年5月22日林某忠前往公安局報案,之后多次要求銀行賠付未果,遂將該銀行福安支行訴至福安法院,請求判令:1.某銀行賠付林某忠款項40489.83元,并支付相應利息損失。2.判令某銀行負責對林某忠造成的信用不良記錄予以消除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林某忠在某銀行處辦理了信用卡(主卡和副卡各1張),雙方之間形成信用卡合同關系,該關系合法有效,受法律保護。銀行對其發(fā)行的信用卡資金負有安全保障的義務,持卡人則負有謹慎保管信用卡及其密碼的義務。林某忠使用信用卡過程中,發(fā)現(xiàn)用卡異常,并撥打客服電話進行報案掛失后,銀行應立即對林某忠所持的主卡和副卡予以凍結使用,但銀行對應盡的義務未予完全履行,僅凍結主卡,卻未及時凍結副卡,銀行對從2017年5月16日開始,通過林某忠持有副卡被不正常使用的消費款項負有賠償責任。至于2017年5月16日之前所消費的款項,林某忠已經向公安部門報案,對此所涉款項是否系他人盜刷需進一步偵查,方可定性。經查,2017年5月16日開始至2017年5月20日,林某忠所持銀行信用卡被盜刷款項為15804.71元,該款應由銀行賠償。據(jù)此,法院作出判決,某行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林某忠款項15804.71元,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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