寧德新聞網(wǎng)12月28日電 (張麗麗)近日,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,依法判處謝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7年10月,謝某甲的妻子郭某某與被害人謝某乙在霞浦縣某食雜店內(nèi)因瑣事發(fā)生爭執(zhí),二人互相毆打了對方頭部。謝某甲見狀上前拳擊謝某乙左側肋骨部位,致謝某乙左側第六、七肋骨骨折。
經(jīng)鑒定,被害人謝某乙的傷情屬輕傷二級。2018年8月,謝某甲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。另查明,在本院審理期間,謝某甲已賠償被害人謝某乙經(jīng)濟損失3萬元,并取得諒解。
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,謝某甲因瑣事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一人輕傷二級,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。謝某甲當庭自愿認罪,可酌予從輕處罰。謝某甲在本院審理期間已賠償被害人謝某乙經(jīng)濟損失,并取得諒解,亦可酌情從輕處罰。鑒于本案系民間糾紛引發(fā),結合審前社會調(diào)查情況,可對謝某甲從輕處罰,并適用緩刑。根據(jù)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性質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,霞浦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作出如上判決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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